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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轻微”是概括性的描述,而非独立量刑情节。那么请求给予减轻刑事处罚需要什么条件,它从属于特定条文的具体规定。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如果被告人属于自首且犯罪较轻,审判人员对此予以认定并决定援引第三十七条给予被告人非刑罚处理,那么“犯罪情节轻微”即指被告人自首且犯罪较轻这一具体量刑情节。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是一概括性规定,其具体界定需要案件具体情节存在“免除处罚”的可能性。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的这3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应条款的规定,是我们对犯罪分子量刑掌握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 (1)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4)中止犯,应当兔除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5)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兔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6)共同犯罪中的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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