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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开庭 征地补偿配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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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经过国家法定程序批准后就可以实施,农民不同意征地的,只能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提出意见。多数人不同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规定修改方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农民不同意征地,如果征地不合法,农民可以表示不同意。如果是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则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农民不同意征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的协调不得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的裁决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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