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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整个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行政复议公开是确保行政复议合法、公正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方面。坚持公开原则,有利于增加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办案质量,为公正、合法地处理复议案件提供程序性保障。
申请复议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规定超过60天的无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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