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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
二审的审查范围:《民诉法》151条:第二审人民法;第一章庭前准备;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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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检察院向法院提交《延期审理建议书》,然后法院向检察院出具一份《刑事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第三百四十九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三百五十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而准确地反映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下列内容:(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2)案件的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3)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则应记明未到庭的情况。(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5)当事人陈述。(6)法庭上对所有证据进行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即法庭调查证据的全部情况。(7)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情况和内容。(8)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请求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等。(9)评议和裁判的有关情况。(10)宣告裁判的情况。(11)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情况。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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