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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只为出资购房想分手该怎么处理?

2022-10-31
这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对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就是说法院认为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活生产资料给另一方,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应当返还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部分对此类案件有过介绍。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情况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这类交付一般有下列情况: 1、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直接融入家庭生活; 2、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 3、基于习俗给付的作为订婚标志的物品;因为时段的特定性、物品的特殊性使之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纠纷。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有条件的。在双方不能结婚的情况下,收到财物的一方就失去了继续占有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了。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因为这样的给付是为了共同生活而进行的,最后没有办法共同生活,另一方也就无权继续占有财物,也就可以要求返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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