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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完好与畅通和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制定地震应急预案、不开展相应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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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加强区内震情信息交流与会商,开展地区间联防协作。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三)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并通知申请单位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启用时应当配置以下基本设施:(一)应急篷宿区设施;(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三)应急供水、供电、通信设施;(四)排污、垃圾储运设施;(五)应急通道;(六)临时流动公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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