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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
违约金的收取标准是: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数额进行收取,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应当相当于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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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民法典》关于违约⾦的规定第五百⼋⼗五条【违约⾦】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2、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一、违约金标准:违约金的数额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确切的标准。民商事实践中,一般约定为合同标的的20%,诉讼的时候如果认为与损失相比过高或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调整的。 二、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条件和程序是: 1.必须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性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失,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完全一致,但两者也不应相差太大,否则,将导致其填补功能减损甚至丧失。另外,违约金数额与损失额大体一致,也是商品在法律责任上的体现,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 2.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如果当事人不请求调整,表明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其仍然愿意接受合同约定的的约束,当事人之间关于的约定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国家不应主动十预,因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 3.违约金数额高低的比较标准及调整标准均是违约造成的损失既然赔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定,此处所指的损失范围,应与第113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额相同,既包括实际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失),又包括。由此,损失范围的确定要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同时也要受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等规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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