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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要件不同。债权让与须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其利益时,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通过人民法院...
1、债权转让采用通知主义,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而债务转让采用同意主义,不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无效。 2、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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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采用通知主义,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而债务转让采用同意主义,不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无效。 2、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当事人;债务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不是当事人。 3、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可以援用抗辩权和抵销权;而债务转让的新债务人只能援用抗辩权,不能援用抵销权。
无论主体、客体、内容、形式,债权转让都应受到限制。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转让主体没有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无论其性质和形式如何。 二、对客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对象可以是事物、行为、智力成果。但是,合同债权的对象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有很多种,有些行为是可以替代或替代的,比如没有技术含量和具体要求的行为:有些行为是不能替代或替代的,比如与行为人的声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由他人行使,肯定会影响合同的目的。 三、内容方面的限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可以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转让合同权利都将构成违约。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债务转让,即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债的内容不改变的基础上,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通过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务加入,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来成为新债务人,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同时不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故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的区别如下: 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但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原债务人并没有从原债务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法律关系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转让的第三人即债务受让人则应独立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因债务的合法转让原债务人的责任被免除,债权人只得要求新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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