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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事件的司法解释》第12条至第14条,住宅有以下质量问题,1、住宅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或...
1、以下情形的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获得退房赔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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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 2、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 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
1、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 2、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 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 4、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子,可以退房并要求赔偿: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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