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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起诉小三时证据不足的问题

2024-11-18
在现有的婚姻诉讼中,几乎一半的案件与婚外情有关。许多寻求法律援助的朋友都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不当行为而感到困扰。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通常只能获得间接证据,如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信息内容、亲密的合照以及来自第三者的证词等等。但这些证据说服力相对较弱,因此法院很少依据这些证据断定对方存在不当行为。 以下五种类型的关键性证据通常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和采信。首先,“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文件,当婚外情被揭露时,一方可能因为情绪激动而写下的表达悔过之意的文字证据。其次,如果涉及到嫖娼事件并被警方查处,那么通常会有警方的笔录作为证据。再次,如果单位发现员工存在婚外情行为,有时也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进行处理,此时便会产生相应的处理材料。此外,双方之间往来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除了书面证据之外,短信、电子邮件等还需要进行公证之后才能提交给法院。最后,如果能够捉奸在床,那么收集此类证据的难度较大,可以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获得,但是必须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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