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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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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2、法律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二)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四)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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