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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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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定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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