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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公安局下了行政拘留令:每人拘留10天,各罚500元就说明这是治安处罚案件了,根据《治安处罚法》及相关解释,对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在作...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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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八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列情形可以行政拘留:行为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报复报告人、控告人;或者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等。
行为人致人轻微伤的,派出所会予以拘留,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致人轻微伤的,可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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