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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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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法定继承人,并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则不包括。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配偶子女的继承权,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均等分配。如果子女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配偶子女的继承权,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均等分配。如果子女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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