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一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一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赔偿项目有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一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赔偿项目有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一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赔偿项目有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9人已浏览
797人已浏览
719人已浏览
5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