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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我们应注意不能把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混为一谈,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合同成立是...
1、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况下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 2、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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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无效举证责任: 1.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以欺诈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意隐瞒真实情况;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共有关系的存在已得到证明,共有人之间就某项财产究竟属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发生争执,该财产的权属得不到确切证明时,一般是将它作为共有财产处理。这表明发生上述争执时举证责任在主张财产归个人所有的一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白银纠纷案请示报告所作的批复,提供了这方面的极好例证。在该案中,被告A于1985年3月翻建自有房屋时,在墙脚掘获刻有乾隆字样的白银29公斤4两。该房系唐氏家族的祖遗产,历经数代均由唐姓家族人居住,从未变更过产权。族人皆知房下埋有白银,解放前曾两次掘获。因年代久远,白银究竟系唐姓家族中何人所埋不能证实。原告B等以此白银系高祖母遗产为由,起诉要求继承,被告A辩称白银为其父临终前告知所埋,不同意原告继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以上事实,白银应认定为唐姓家族人所埋,视为原、被告等人的共有财产。对共有财产的争执,还可能表现为该财产究竟系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88条的规定,如不能证明为按份共有的共有财产,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这就意味着,在上述争执中,举证责任在主张按份共有的一方当事人。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意见》
订立日期应为合同各方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如该合同履行任一方有证据可以证明最后签章的签注日期,则以该签注盖章之日为合同成立日;若无,则鉴于履行行为原则上应该晚于合同签订日,故在能证明履行行为的基础上,该履行行为应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起点。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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