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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规定有哪些

2023-06-10
1.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 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办案警察和派出所没有拘留权。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上要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负责人(公安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的签字。 警察个人无权决定拘留任何公民。 其他政府机关也无权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说检察院、法院用不到,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也没有拘留权。特殊情况下,检察院、法院认为必要采取拘留时,应当提请公安机关行使居留权。 2.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的罪该逮捕的人。 拘留是为逮捕做准备的,对轻微犯罪不够逮捕条件的现行犯和嫌疑人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证人不能采取拘留措施。 3.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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