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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是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分红权作为股东权益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根据公司法的相...
公司经营盈利,但长期不向股东分红,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股权的市场价值回购其股权。这种情况下,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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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1)公司当年有利润 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1)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2)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1-3条件外,还要: 1)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2)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众所周知,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理等权利。股东分红权作为股东权益中最重要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现实中公司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的情况时有发生。股东应该如何帮助自己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符合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股东大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份;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我在这里诚挚提醒各位作为股东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一定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股东权益。
公司经营盈利,但长期不向股东分红,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股权的市场价值回购其股权。这种情况下,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虽然股东会通过决议不向股东分红,但希望分红的股东明确表示反对该股东会决议。 2、公司已经连续五年盈利,并且连续五年都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 在股东会通过决议不向股东分红之后,反对该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应当及时与公司进行谈判,争取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如果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股东未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股东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如果股东会决议通过后90天内,股东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会丧失胜诉权。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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