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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加重情节,不构成故意杀...
遗弃致人死亡不一定算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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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加重情节,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遗弃是不作为,过失是作为。 2、遗弃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致人死亡是过失。 3、不能把遗弃行为和死亡结果相对独立分析,不能把杀人罪中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拆开分析,本身遗弃就有发生死亡的可能性。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致人死亡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我国97年《法刑》第238条第2款、第247条、第248条第1款和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之时或之后,如果又出现了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死亡的情形,就不再以该罪定罪,而“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种立法例概括为转化犯。上文的内容是致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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