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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供热企业报停有哪些规定

2021-12-03
供热报停是国家规定的,由地级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一般称为供热管理办法或条例。供热商根据供热条例执行。自2017年以来-从2018年供暖季开始,为了方便用户办理报停,供热商对用户报停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和修订。很明显,对于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用户,在用户提出报停申请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收费系统进行调整,报停当场处结,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用户从递申请到报停业务办理完毕的等待时间,使用户办理业务更快、更放心。吉林市供热报停规定: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恢复整个供热期的用热。停止或恢复用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停止或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书面给予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二)新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本费。供热设施运行基本费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相关法规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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