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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异物的一种质量违法行为。比如在面粉中掺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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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在销售金额或者查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时候,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如果达不到刑法设定的数额标准,则不构成本罪。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定的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体现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在销售金额或者查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时候,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如果达不到刑法设定的数额标准,则不构成本罪。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定的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体现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在销售金额或者查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时候,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如果达不到刑法设定的数额标准,则不构成本罪。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定的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体现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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