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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应当在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收购人根据被收购公司章...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董事不得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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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明确内容是,明确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开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二是明确挂牌公司在全国股权转让系统转让的公开转让性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超过200人。三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管理制定原则规定,引导公司健全公司管理机制,强调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自治。四是在信息披露上实行层层监管,区别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公司和股票转让给特定对象,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在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前提下,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风险因素。五是建立非上市公司的方向发行制度,明确免除批准状况和储架发行制度。六是明确公众公司可依法进行股票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发行优先股票等证券品种。
公众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利用收购谋取不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有权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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