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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被告应该分别从各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收到判决书的日前不同,上诉期的起算日前也不同,应当从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计算15天,周末的时间计...
1、15天上诉期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开始算。 2、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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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十五天,最后一天是假日的话,顺延到假日后的第一天。举个例子,一审判决书是4月16日送达原告的,原告的上诉期限是从17日开始计算的,第15天是5月1日,上诉期限应该是到5月1日为止,5月2日上诉期限超过上诉期限。但是,因为5月1日是法定假日,所以顺延到假日的第一天,假期到5月5日为止,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5月6日,5月7日超过上诉期。
被告不可以再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应当在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十五天上诉期的,当事人不能再上诉。但是,如当事人对于生效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仍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上诉期的计算主要涉及起算时间和结束时间两个问题。关于起算时间,都是“收到法律文书的次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收到法律文书的当天不计算在内,收到法律文书的次日为第一天。关于结束时间,如果上诉期满当日恰好是国家法定节假日,上诉期满的日子将顺延到收假后的当天。此处所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周末和国庆节、等全国性的节日。比如上诉期满当日恰逢10月7日,将顺延至10月8日,10月8日下午下班前才是上诉期满之时。如果上诉期满之日不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期满当日下午下班前就是上诉期满之时。在此需要提醒大家,上诉期有多种情况,不都是15天: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为10天、刑事裁定书的上诉期为5天、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为15天,民事裁定书的上诉期为10天,需要根据分类文书类别具体确定,切勿超过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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