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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1、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被收养人的...
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1、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被收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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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收养是可以办理公证的。在《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其与被收养人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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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流收养人和送养人首先要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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