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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需承担的义务

2025-01-05
律师回答: 关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话,应当解散;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话,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话,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话,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如果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话,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根据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 本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其债务; 2. 本合伙企业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其债务; 3. 全体合伙人决定退伙。 根据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根据第八十条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根据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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