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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场所准予审核合格、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不及时出警的;(七)不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八)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仅予罚款,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以及民用机场、主要港口、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管理单位等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其他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各类基层保安、联防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省人民政府对乡镇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隐患整改的能力;(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宣传教育的能力;(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满足扑救场地灭火救援的需要;(七)依法组建、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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