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是一种代收罚款的行为。 2.人民警察代收罚款后,应当及时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上交所属的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及时缴付指定的银行。但考虑到人民警察担负的执法任务比较繁重,工作量也比较大,如果要求他们在当场收缴罚款的当日就上交所属的公安机关,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在一些比较边远的农村、山区、牧区等,交通不便,人民警察在收缴罚款的当日上交罚款,困难会更大。因此,应当对人民警察上交所收缴的罚款规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两种上交罚款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如果期满日期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日期。对于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人民警察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4.对于这种情况,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水上”一种情形。考虑到由于旅客列车的运行一般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在列车运行期间人民警察还要继续执行职务,人民警察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如果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就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实践中可能有困难。 5.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规定了在“旅客列车上”这种情形。人民警察将收缴的罚款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后,该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6.如果期满日期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日期。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当场收缴的罚款能够及时缴付银行,具有罚款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辖区范围内确定收缴罚款的银行网点,并在银行建立罚款专户,将收缴的罚款存放专户,集中上交国库。
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当事人是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当场收缴。 (2)当事人无异议。这是指当事人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同意当场缴纳罚款。应当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是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因此这里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的罚款额也是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虽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最高额二十元的规定不一致,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6人已浏览
308人已浏览
590人已浏览
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