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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就不算。 夫妻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是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
分居期间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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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因双方共同生活所借的债务的,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如果是一方因个人消费所借的债务,由该方独自承担,另一方没有偿还义务。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分居后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具体表现在:(1)夫妻一方不堪另一方的虐待、歧视,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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