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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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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侵权行为认定如下: 1、作者与出版社的共同侵权。作者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共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作者的共同侵权。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和可以分割使用两种类型。 二、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三、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有: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四、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下列行为被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制造他人合法享有的商标;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 3、被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其他行为。
冒充专利的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本前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6)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7)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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