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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
非常简单,只需要你本人凭身份证即可。 1、先找到你的案子的执行法官,他会给你一张领取执行款的单据,法官在上面签字。 2、拿着单据到法院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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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到法院账户的执行款不能查封。对于执行款的管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但多数法院是执行人员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款,收取后或直接兑付申请执行人,或者交到执行局(庭)内勤兑付申请执行人;或由被执行人将钱交到执行局(庭)内勤那里,然后由办案人员通知申请执行人前来领取;有的法院是将款划拨到办公室账上然后由庭室内勤办理领款手续,最后由申请执行人找内勤领钱,真是五花百门,千差万别。你应及时到执行局(庭)查询、申领,如执行款确实到位,执行局(庭)有意刁难,你可向该法院监察室或上一级法院反映申诉。
大概有这么几种方法: 1、当事人系个人领取执行款需要办理的手续: 领款凭单、身份证原件、由承办法官在领款凭单上签名证实,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开具转账支票或直接打给申请人个人账户; 2、当事人委托他人领取执行款需要办理的手续: 领款凭单、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领取执行款的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由承办法官在领款凭单上签名证实,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开具转账支票。一般来讲,金额过大的,法院谨慎起见,不会直接打给委托人。 3、当事人系行政事业单位的需要以下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写明XXX区法院转交执行款及金额,加盖领款单位财务章)、由承办法官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上签名证实,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开具转账支票; 4、当事人系企业单位的需要以下手续: 税务局印制的往来结算统一凭据(写明XXX区法院转交执行款及金额,加盖领款单位财务章)、由承办法官在往来结算统一凭据上签名证实,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开具转账支票。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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