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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计算工龄。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 教高[1990]00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兵(军)龄当然算工龄。农村兵与城镇兵的区别在:城镇兵复员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算工龄,农村兵从复员回家务农,到以后参加工作前这段时间(一边务农一边等待分配工作)不算工龄。 关于军龄算工龄的问题,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可去劳动保障部门去咨询。如果说没有当兵的招工单,是不是他们认为令尊没当过兵?确实当年有一种后门兵,不带档案去混了几年,档案里什么登记都没有。那就比较麻烦,得去相关单位,开一堆证明。如果是当年通过政府征兵入的伍,有没有什么招工单那是组织的事。参加工作要有招工单,那也是人事部门的一个办事程序,与个人无关。当兵还要有招工单?还真没听说过。 如果这是县劳动保障局的说法,就咨询一下律师,是去上级申诉好?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好。 祝你早日解决问题。
不可以,不符合政审条件。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判了缓刑的犯罪分子,由驻地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验,所在单位协助。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监督,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死缓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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