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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休养期间的工资参照个人前12月的平均工资发放。没有保险的话,医疗费公司承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
1、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休养期间的工资参照个人前12月的平均工资发放。没有保险的话,医疗费公司承担。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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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费由过错方支付,由申请方预先垫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该笔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则由当事人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若有缴纳工伤保险,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若未缴纳,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因为治疗费用巨大劳动者垫付存在困难的,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您的单位未能依法给您办理社会保险,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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