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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监事转让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中,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71条第一项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所有权。虽然没有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所有权转让,但实践中有些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所有权的争论往往规定了这个限制。从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对于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根据风险防范和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必须允许。新《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条款,股东可以根据该规定限制所有权内部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是资产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与公司和第三者的利益有关。因此,股份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是外部问题,外部问题一般不能按章程变更。公司章程通过章程对无名股票转让增加限制条件,是股票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是公司利益相关人员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是强制性的规定,不能通过公司章程变更。
我国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区别对待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法》第 71条第4款关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中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后,仅对发起人及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作了一定限制,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是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问题,只要是依法进行的股权转让,都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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