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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员死亡,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人生活等...
(一)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条的规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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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员死亡,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决,因此,需要全面了解死亡赔偿项目与相关标准。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劳动能力。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02元(市统计局2013.2.25发布),可用于计算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288元(市统计局2013.2.25发布),可用于计算城镇居民被人生活费;3、农村人均纯收入:18475元(市统计局2013.2.25发布),可用于计算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4、农村人均消费支出:12699元(市统计局2013.2.25发布),可用于计算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43309元(市统计局2013.4.29发布),可用于计算无固定收入人员的护理费、、。1、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级为0.1)×赔偿年限(20年)注意:需要做鉴定同时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书2、残疾辅助器具费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至18周岁为止)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需医院发票凭证)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20年)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16、伤残鉴定费17、营养费,根据医嘱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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