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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患方: 1、及时复印并封存病历资料,保存固定证据; 2、患者及家属有权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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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患方: 1、及时复印并封存病历资料,保存固定证据; 2、患者及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机构方面: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级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如下: 1、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 2、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赔偿总额等于上述所加总额乘以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4、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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