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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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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一)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五)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八)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九)未避让持盲杖的盲人的;(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十一)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十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十三)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十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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