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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途径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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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召开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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