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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对醉酒驾驶的规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上便是 醉酒驾驶触犯刑法的相关内容
不构成犯罪的。酒后驾驶时已经陷入了深度醉酒状态,已经丧失了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其虽然存在“明知而放任”醉酒这种危险行为发生的原因行为,但是其实施这种原因行为(饮酒)时尚没满14周岁,同样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放任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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