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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的内容来看,对于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时候被宣告缓刑的情况,虽然之前其有被...
有关嫌疑人最长羁押时间的相关规定是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拘留最长37天;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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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不包括传唤期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明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和复杂,需要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的,传唤和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首先,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状态,传唤是指将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就是说传唤不限制人身自由,所以羁押不能包括传唤期限。
刑事拘留是不算羁押的。形式拘留是在未批捕前,对符合一定条件且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要是日后被判管制的话,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但如果判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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