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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是先由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认为行为人违法的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处罚依据和原因,然后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再作出行政处...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是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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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为: (1)、立案。 (2)、调查取证。 (3)、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行政机关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证(非必经程序)。 ①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 ②听证内容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6)、审查和决定。 (7)、决定处罚(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8)、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9)、结案。
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综上所述,一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行政处罚,像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等都是常见的处罚措施。行政处罚记录一旦形成,一直会保留在公安机关的数据库内,不会消除。当然,这个记录也不会给外人查询,更不会公示。总的来说,行政违法对个人影响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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