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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2005年度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详见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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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30条3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条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30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30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30条6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2条】【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3条1、2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护理费:【33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4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5条】【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5条1款】【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工伤职工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如低于伤残津贴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5】缴纳基本医辽保险费改变【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单位与个人共同向基金支出】【B】五级、六级【36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前提: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单位支付】【C】七级至十级【37条】【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基金支出】【2】伤残津贴:【无】【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7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10级1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单位支付】 三、工亡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条】【总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基金支出】 2.丧葬补助金【39条】【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出】 3.供养亲属抚恤金【39条】【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基金支出】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工伤)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赔偿数额3个月平均工资6个月工资在职的6个月,离休的3个月[2]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10级一次残疾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员工因工作残疾被认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残疾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残疾:本人工资×27;二级残疾:本人工资×25;三级残疾:本人工资×23;四级残疾:本人工资×21;五级残疾:本人工资×18;六级残疾:本人工资×16;七级残疾:本人工资×13;八级残疾:本人工资×11;九级残疾:本人工资×9级残疾。2、1-6级残疾津贴(按月享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规定,员工因工伤被认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按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如下:一级残疾:本人工资×90%;二级残疾:本人工资×85%;三级残疾:本人工资×80%;四级残疾:本人工资×75%;五级残疾:本人工资×70%;六级残疾:本人工资×60%。说明:1)1-4级残疾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工伤保险基金补充差额2)5-6级残疾津贴由使用者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使用者补充差额。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3、5-10级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由工作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由使用者支付的上述两个金标准,根据残疾等级确定,工作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各省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可查询。江苏省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五级残疾:20万元六级残疾:16万元七级残疾:12万元八级残疾:8万元九级残疾:5万元,十级残疾:3万元。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五级残疾:9、5万元六级残疾:8、5万元七级残疾:4、5万元八级残疾:3、5万元九级残疾:2、5万元十级残疾:1、5万元。4、停业期间的工资在停业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属公司每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五.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六.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立:社会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立:社会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立:社会平均工资×30%。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员工住院治疗工作伙食补助费、医疗机构发行证明书,经营机构同意,工作人员在统一地区以外就诊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由工作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一地区人民政府规定。8、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目录和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使用者承担,现在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有不同的做法,很多地区的做法是使用者不承担。九.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辅助器具费工作人员因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经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设置假肢、矫正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必要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作保险基金支付。11、工作复发待遇工作人员工作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作医疗费用、辅助设备费用、期间的工资。十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劳动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死于劳动,其近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劳动保险基金领取葬礼补助金。抚养亲属的抚恤金和一次性劳动死亡补助金:1、葬礼补助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2、抚养亲属的抚恤金: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劳动死亡的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的生活来源。没有劳动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独的老人和孤儿每月按照上述标准增加10%。认定的各抚养亲属的赔偿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人死亡员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是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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