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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
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为:行为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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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为:行为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
1、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单纯的放高利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会构成高利转贷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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