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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根据《刑法》第一百...
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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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如果不超过5000元不构成犯罪,银行只能起诉要求还款,不承担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违法犯罪分子为逃避制裁,采用恶意透支的行为方式也十分狡猾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每次使用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二是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之后进行恶意透支。 三是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异地恶意透支,是私相授受。 由于凭真卡异地购物,账单签名与卡上记录相符,发卡行很难查到信用卡领有人私借信用卡串通他人恶意透支的证据,也难发现其同党,这种手段比较狡猾,危害性尤大。 四是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图的弱点,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 按照有关规定,特约商户必须按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额结帐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帐,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另外还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交叉担保,也是恶意透支的常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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