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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拆迁所得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吗

2021-01-17
婚后拆迁所得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吗 吴女士:吴女士和丈夫婚后居住在公公名下的一套平房里。后来平房拆迁,夫妻得到了一套还迁房,该套房产房本登记的名字是丈夫。由于感情破裂,吴女士和丈夫从得到还迁房后就开始分居生活,到现在分居时间已经超过7年时间。夫妻二人有两个孩子,分居后两人各抚养一名,目前孩子都已经成年。分居期间,吴女士通过多种方式一直无法联络到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和财产分割。现因该套房产闲置多年,无人居住使用。吴女士希望能够变卖该套房产,得到自己应得的财产。请问吴女士能分得该房产的多少?并且可否在不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起诉办理该项事宜? 答复:基于吴女士的叙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套房产应该认定为吴女士丈夫婚后取得的财产。 吴女士若想得到自己应得的财产,可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院的程序寻找其丈夫,如果证实其丈夫确实没有音信,则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死亡。在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该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为吴女士所有,其余二分之一作为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和顺序继承。 以上分析基于吴女士所说房本是私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如“房本”实为公产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处分需依《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相关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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