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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委派,一种就是选任的方式。 2、《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公司董事产生的途径:非职工董事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董事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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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要注意,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产生,公司章程只是规定其产生的办法。也就是说,一个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要有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依据是《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和执行董事具有如下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是经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产生。 2、职权范围不同:关于职权范围,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会参照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予以规定。而监事行使的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具体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两者职权范围相较,侧重点同,前者侧重于公司决策执行与管理,而后者侧重于对公司及公司人员的监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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