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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围垦库区;(二)倾倒垃圾、渣土;(三)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四)弃置、堆放阻...
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枢纽工程的安全运行与管理养护,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枢纽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做好枢纽工程的养护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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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的监督工作。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工作。市、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三峡库区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三峡库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工作。发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或者发现水质变化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水利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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