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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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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但是具体要看伤情,有很多伤情在二次手术以后是评不上伤残级别的,所以第一次手术个项目的赔偿加上二次手术的赔偿,还不如第一次手术后3-6个月病情稳定期间做鉴定能评残拿残疾赔偿金这样更合适。
一医院把本人亲属肺结核误当肺癌进行二次化疗。经协商现医院同意责任纯属院方同意给予患者经济赔偿。但除只赔付在该院有帐查证的治疗费及少量生活费用外,对病人在外就医买药、误工、延误原病而额外产生的医药费、和因化疗导致身体器官损伤,头发全部脱落。以及精神伤害而不予赔偿。请问,这些都是应该赔偿的吗?有没有什么赔偿标准。大致应该怎么算?!1、标准要去做伤残鉴定;2、根据等级确定赔偿;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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