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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达成的分割财产协议不能反悔,依法成立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
遗产分割协议如果存在特殊情形可以反悔。如果签订协议时,一方是以欺诈手段或者第三方实施胁迫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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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财产分割协议,签署后就不能随便反悔,但如果是关于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前,可以随意反悔。普通的财产分割协议,比如合伙人之间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普通的合同,依法不得反悔,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离婚协议是特殊的文书,以离婚为条件,否则不生效,双方都可以反悔。如果登记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2、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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