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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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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是想解散公司就可以解散的,必须出现法定解散情形才可以解散:(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退股的三种情形: 一、公司长期不分红。指公司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而这5年连续赢利,符合公司法第167条规定的分红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其中“主要财产”可从三个角度来认定,一是看转让的财产价值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二是看转让财产对公司业务的重要性,三是看公司章程是否规定转让财产需要23表决权通过。 三、公司延长生命。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使公司存续。只要公司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对相应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就可以要求退股。不过,股份公司退股的情形不同,详见公司法第143条。此问的另一种表述是“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原则上不可以,因为这相当于股东抽回出资,会减少公司的资本,违背了“资本不变原则”。但是,当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公司法》第75条,股份有限公司出现第143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时,公司可以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
公司解散,就是使公司这个企业组织解体,取消其所取得的法人资格。这种取消并不是一经解散就立即全部取消,而是有一个清算过程,直到清算完毕,公司的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这种依法责令关闭,可能是由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而造成,但它已不具备依法存在的条件,不能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应当解散。比如,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这也是责令关闭,取消其法人资格,就应当解散这样的公司,这种解散称为强制解散。公司还有因破产而解散的,也就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应当解散,依破产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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