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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当代,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知识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享受现代文...
1.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2.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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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该国法律上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下列内容: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按不同标准有以下几种分类: 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又可根据主体间的关系,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或根据债权、债务能否在主体间分割,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2、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种是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3、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4、以债与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从债产生、存在的前提,没有主债便没有从债,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从债的效力,对主债不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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